甘 措 彭毛卓玛:论藏族民间环保习惯法之思想渊源
  喜迎十二大 今天是 2024 4 20 星期六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འདི་ནས་ང་དང་གླེང་མོལ་བྱ།
首页
学校简介
校园文化
教师风采
学生乐园
图书馆
人物专访
走进社会
招生就业
在线留言
导航 首页» 图书馆» 社会评论 »甘 措 彭毛卓玛:论藏族民间环保习惯法之思想渊源
甘 措 彭毛卓玛:论藏族民间环保习惯法之思想渊源
编辑者:  卡谢拉甲措 时间 2017-03-15浏览: (8429)来源:  民族法学视野打印

甘 措 彭毛卓玛:论藏族民间环保习惯法之思想渊源

致 谢

本文原载于《青海民族研究》,2006年01期。本公众号转载并编辑已获得作者授权,特此说明并向作者致谢!

作者简介

甘措,女,教授,博士,现工作于青海民族大学藏学院

       彭毛卓玛,女,1983年生人,藏族,青海共和人。兰州大学民族学专业博士。现任青海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先后在中国藏学,青海民族研究,青海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正文

      文化的核心是哲学, 一切文化都无不是其哲学内核的体现和外化, 藏族文化亦不例外,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 藏民族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习俗, 弥漫于每个藏人的举手投足之间, 离开具体的生态环境和藏族古代的宗教哲学思想发展轨迹,我们都将无法理解藏族的法律习俗及其形成的深厚的思想渊源。可以说, 法律最初起源于原始宗教和禁忌, 藏族的原始宗教和禁忌来源于藏族对外部自然环境的最初认识, 反过来, 宗教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又促成了藏族的成文法包括民间环保习惯法的制定和法律习俗的形成。试就此进行简单论述, 请专家指正。

一、原始灵魂观之影响

       从藏区各地发现的远古藏族先民的墓葬可知, 藏族古代先民中就已经流行灵魂不灭的观念,从安葬死者时所用的随葬品可见当时人们认为死者在另一个世界过着和人间一样的生活。安葬死者时随葬的彩陶、铜器、金器、玉石、象牙等生活用品和装饰品等在墓室中放置时, 也往往模仿死者生前的位置。

       随着灵魂崇拜的发展, 灵魂分化为善灵和恶鬼两种, 生前是同甘共苦的氏族成员, 死后成为本氏族的保护者, 是善神, 从而经常祭献祈祷, 以求得福。敌对氏族生前是敌人, 死后成为危害者, 是恶鬼, 人们常借善神之力进行巫术防范控制, 以求免祸。具有鬼的属性的灵魂经常危害人们, 而具有神的属性的灵魂则保护着人们的生命。因此, 要上敬天神( 祭祀) , 下镇( 用巫术和咒语) 恶鬼。从《格萨尔王传》中可知, 古代藏人的灵魂观念里, 不仅认为每个人有灵魂, 而且部落也有部落的魂, 而且这些灵魂寄存在圣山、圣湖和各种动物身上。部落的一些重要人物往往同时有几个灵魂分别寄存于几个不同的物体。因此, 在部落战争中, 为了降伏某一重要的人物,总是千方百计去毁坏其寄魂物。往往因灵魂依附在山岳、湖泊等物而无法战胜。古代藏人认为, 人的灵魂不仅依附于人体本身, 而且还可以寄存于体外, 依附在树木、山岳、湖泊以及牲畜、猛兽等身上, 在《格萨尔王传》中通篇有对各种保护神的记载,譬如部落神、家神、战神、男神、女神等等。并认为野牦牛、虎、熊、鹿、狐狸、鸟、蛇、鱼、青蛙和蝎子等都是寄魂的动物, 例如, 认为丹顶鹤、乌鸦和喜鹊是整个岭部落的寄魂物, 野牦牛、熊、蛇和鸟是江部落的寄魂物等, 从而对其特意加以保护。而扎陵湖和鄂陵湖则为岭部落的寄魂湖, 圣山圣湖的观念, 使人们有意识地去保护那里的一切, 包括一切植物和动物。

当然, 在藏族古代的部落社会里, 为了维持日常生活, 也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狩猎, 但是严厉禁止乱捕滥杀,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 譬如在《格萨尔王传》里,在对少年时期的格萨尔即觉如的描写中谈到, 由于生活所迫, 少年时期的格萨尔与母亲以打猎为生, 因大量猎杀动物而触犯了部落法规, 最后由岭部落的部落大会对觉如母子作出了严厉的惩罚决定。母子二人被处以流刑。

二、苯教宇宙观之影响

       最早对藏族环保意识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是原始苯教。“在聂墀赞普时期的苯教认为, 人死以后转生为鬼或转生为神, 而神鬼死后也转生为人, 因而承认有先世和后世。”[1]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动物都由躯体和灵魂两部分组成, 其中灵魂至关重要。人的死亡只是其躯体消亡, 而灵魂不死, 它只是转移到其他地方而已。那么人死后灵魂去往何处呢? 去处主要有三: 一是升入天界, 比今生好;二是托生为人类, 与今生相同; 三是不如今生, 堕入地狱。这在传唱至今的藏族史诗《格萨尔王传》中也有反映。从整个史诗对格萨尔的描写来看, 格萨尔本为天神之子, 为拯救众生而转世为人间之王, 后又返回天界, 说明今世行善积德, 来世即可转生天界或人世, 作恶则将堕入地狱的道理, 另外, 在《地狱救母》中格萨尔降伏四方妖魔后, 又去拯救陷入地狱之苦的母亲、爱妃珠牡和岭国阵亡将士。描写了古代藏族对天界、人界和地狱三界的原始宇宙观。在《格萨尔王传》的《地狱救妻之部》对王妃阿德拉姆在地狱受到惩罚之时, 以黑白石子来衡量其在世时罪过的深重, 并历数其罪过。其中有一段对地狱中的亡灵进行了描写:“手持凶器的众多狱吏, 将无数的男女亡灵打的死去活来千百次, 是因为他们活在人间时, 野兽自由自在走野地, 动刀动枪去袭击; 野兽筑巢在树枝, 捉鸟掏蛋卵石击; 山间林中设圈套, 捕捉麋鹿麝虎豹; 鼠兔相戏草丛间, 放出猎狗捕捉还; 各色鱼蛙水中游,投毒下钩把命收, 这些恶业得报应。”[2]《地狱救妻》在藏区广泛传唱, 家喻户晓。以藏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说明了不能对众生万物的生命采取任何形式的危害。否则会堕入无间地狱, 受尽无限的痛苦与折磨。从而使人们在内心因惧怕冥罚而不去危害动物, 在客观上不仅起到保护生态的作用, 而且使人们远离犯罪, 对社会的健康有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硬性的外在的法律或法规所无法替代的。对法律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另外, 苯教做为一种原始宗教, 或者说是一种万物有灵的信仰, 它所崇拜的对象包括天、地、日、月、星辰、雷电、冰雹、山川, 甚至土石、草木、禽兽,包括一切万物在内。在无法数计的众神之中, 对龙神、年神和赞神的崇拜, 对土主、家神、灶神、帐篷神的供奉, 以及战神、阳神的观念, 比较普遍。

      龙、年、赞三神的划分起源于古代藏族的宇宙观, 即分为天、地和地下三界。龙神藏语称“鲁”, 与汉地的“龙”有区别,“鲁”也被译为龙, 苯教的鲁是居住在下界的神灵, 一般在河水、湖泊及地下。同鲁神有关的动物有蛇、鱼、蛙等, 见于苯教典籍和苯教寺院的鲁神, 有各式各样的形象, 在《十万龙经》中所描绘的鲁神有人身蛇头、马头、猪头、鹿头、狮头、熊头等, 是人与动物的结合体, 但具有共同的特点即都有蛇尾。据记载这些鲁神可以自由变成蛇的形体四处游荡, 苯教的鲁神被认为不仅是土地、雨水和秘密财富的主宰者, 鲁神还威胁着人类的生命, 它是人间424种疾病的根源, 瘟疫、梅毒、伤寒、天花、麻风病, 无不与之有着密切关系,实际上它是一种必须时时敬奉, 否则随时都可能给人类带来疾病灾难的精怪。

       因而在藏族的传统观念里总是忌讳随意挖掘土地、污染泉水河流, 随意砍伐树木, 怕触怒鲁神。藏族民间, 无论是苯教的僧人, 还是佛教僧人常举行与鲁神有关的法事活动。若干旱少雨, 则要举行祈雨法事, 主要是念诵有关经文、咒语, 并在泉水中施放龙食子, 向鲁神求雨, 不少佛教高僧也有向鲁神求雨的仪轨著作。若人得病,被占卜等认为是触犯了地神即鲁而引起的, 则要请僧人念经咒, 煨“鲁桑”[3]。原始的苯教万物有灵的思想在藏族意识中根深蒂固, 在佛苯融合的过程中, 佛教处于自身传播、发展的需要, 吸收了苯教的很多仪式和思想, 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藏传佛教, 其思想在某种意义上促成了藏族环保思想的发展。无疑从古而今的圣山圣湖观和万物有灵论, 客观上对高原的生态环境起到了保护作用, 究其实际而言是藏族数千年来在地球第三极生产生活积累的宝贵经验, 对整个地球的物种基因库和未来人类生态环境的有序发展做出了伟大贡献。

三、佛教之影响

       藏传佛教的自然观和环境观除了受到原始的灵魂观、苯教万物有灵论的思想的影响以外, 还与佛教的宇宙观有关。佛教缘起论认为,“此有故彼有, 此生故彼生。”这说明,“大千世界, 森罗万象,形形色色, 生生化化, 无一不是因缘和合而生。世界上一切现象都是互相联系, 互相依存和互为条件的, 都是由于互相依存、互相作用才得以存在,即都处在因果联系中, 是互为因果的。”[4]这种人与物共生共存的观念, 加强和发展了苯教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思想。此外, 佛教认为人是六道众生之一。由于贪嗔痴等业力之故而轮回于六道之中, 因而, 六道众生皆有可能曾为生身父母, 因而认为对众生都应以礼相待。正如章嘉国师所云:“六道轮回中的众生, 无一不是恩德父母; 是故因以极大慈悲, 使其生起菩提之心。”(Rigs drug gi 'gos ba malus ba, thog med nas bskyngs b'I drin can ma;don dephyir bayms brtse shugs dargs gis, thabs bayng chubsems la'bad bar mdzod.) 佛教教义中认为众生平等,众生皆有佛性, 只要弃恶从善, 众生皆可成佛, 所以无时无地不有佛存在,在这些思想观念的影响下, 藏族均虔心向佛, 尊重一切有生之物。在普通藏族人的日常生活中都念诵佛经, 其中的皈依经中云:“愿众生具足幸福与幸福因, 愿众生远离众苦及众苦因; 愿众生永不离失无苦之乐, 愿众生永离爱恨亲仇而住平等”。以藏传佛教六道轮回的观念去领会众生平等和众生为母的道理, 认为众生即在六道轮回中的一切具备生命的动物在未得到解脱之前, 因业报而反复轮回转生, 在这种无止无休的轮回转世过程中, 任何生命都可能在轮回中曾经是母亲, 因此称众生为母, 由于每一个动物都有可能在无数的轮回中可能是母亲, 因此就要想到其恩德而常持报答心, 从而将佛教慈悲观推衍至一切众生。这一切都深刻地影响了古往今来一代代的藏族及其习俗, 譬如, 由于佛教影响, 藏族认为身体不过是灵魂寄宿的躯壳, 根据缘起性空的思想, 其不过是由各种元素聚合而成, 当灵魂由於躯壳不堪使用而离开后, 躯壳就变的没有意义,由于动物吃了人的尸体后就不会伤害其他的生命, 等于拯救了其他的生命。因而藏族非常重视被称为最后施舍的天葬的传统。民间传说这种葬俗源自帕党巴桑杰, 据说觉囊派创始人帕党巴桑杰去世前, 告诉弟子们将他的尸体施舍给动物。由此西藏的葬俗转为以天葬为主。其他如水葬、野葬等都源于同样的思想。在上述佛教思想的熏陶下, 藏族对一切众生, 均产生了平等的观念, 藏传佛教认为众生是由于各自的业报而在轮回中不断转生为不同的生命, 人类相对于其他五道更具备求佛的条件而外, 同样处于轮回中。在众生平等、众生为母等思想的影响下, 以慈悲心对待一切动物, 使动物得到保护和繁衍, 从而使生态得以健康有续的发展。

      据一世达赖喇嘛更敦珠巴所著的 《毗奈耶经广因缘集》[5]载: 释迦牟尼在世时, 有一次, 众比丘对以什么作为礼敬的标准而众说纷纭。释迦牟尼说应向长者礼敬, 并讲说其因缘。原先有白松鸡、野兔、猴子和大象在森林中和睦相处。他们以见到一棵树的生长情形的先后为标准列出长幼次序,以松鸡为最长, 顺次分别为野兔、猴子、大象。从此, 年幼者向年长者礼敬, 并以长幼次序, 以敬语称呼长者, 相处更加和谐。他们并未因此而满足,又以戒杀生、戒偷盗、戒邪淫、戒说谎、戒饮酒等“五戒”来要求自己的同类和所有动物。从此, 该地风调雨顺, 生态平衡, 显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该地的国王经仙人指点, 才知此乃缘于四个动物倡导互敬礼让, 和谐相处之风的功劳, 便从此在该国也实行“五戒”之行, 以至整个世界大多数人都遵行不悖, 因而都获得往生三十三天的境界。当年的白松鸡就是释迦牟尼, 而野兔即为舍利弗, 猴子是目犍连, 大象是大迦叶。释迦牟尼通过这个本生故事教导众比丘要对长者行礼、用敬语。如果不这样做就不会令众人皆奉行的佛法发扬下去。既而无法获得解脱。同时, 这个本生故事也讲述了在一个群体中长幼有序, 互敬礼让, 奉持“五戒”对僧团和合、社会和睦以及生态和谐的重要性。这一故事在制订藏族法律时采用, 成为赞普时期伦常道德法的主要内容。松赞干布时期, 大臣吞弥桑布扎最初翻译的几部佛经中有一部名为《十善经》, 主要讲解佛教“十戒”或称“十善法”。“十戒”的内容包括“身三”, 即不杀、不盗、不淫;“口四”、即不两舌、不恶口、不妄言、不绮语;“意三”、即不贪、不嗔、不痴。身、口、意代表了行为、语言和思想。“十戒”源于“五戒”而又与“五戒”侧重不同。“五戒”侧重于止恶, 而“十戒”侧重于行善。由“十戒”而来的“十善”即以不净观离贪欲, 以慈悲观离嗔恚,以因缘观离愚痴, 以诚实语离妄语, 以和合语离两舌, 以爱语离恶口, 以质直语离绮语, 以救生离杀生, 以布施离偷盗, 以净行离邪淫。“五戒十善”是佛教伦理道德的基础。以佛教的观点, 守“五戒十善”可确保投生人天善趣, 免堕地狱、饿鬼、畜生三恶途, 即使今生不能解脱, 来生仍可继续修持。松赞干布依据“十善法”制定了吐蕃立国教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准则, 包括“法十五条”、“七大法律”和“人道十六则”等。将不杀生作为十六法之一, 影响深远, 到后来藏巴汗时期也相沿为习规定了环保方面的有关法律, 五世达赖喇嘛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表现这个故事的《四祥瑞图》至今被藏族绘制在器物上, 如饮食器具和画上, 在寺院的壁画上也可见到。图中所体现的信息不仅传播着藏族千百年来奉行不悖的伦理道德准则, 及由此发展而来的尊老爱幼、尊敬师长和有学问之人、孝敬父母、宽容谦让、知足有节等美德成为藏族普遍具备的优秀传统, 也传播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思想。从而使佛教的道德哲学和藏族的日常生活伦理相统一, 这些外在的行为规范经过漫长的历史进程, 逐渐演化为藏族特有的内在的深层文化心理特质。

      在佛教众生平等、众生为母等思想的影响下,藏族对一切众生, 均产生了平等的观念。藏传佛教认为众生是由于各自的业报而在轮回中不断转生为不同的生命, 人类相对于其他五道更具备求佛的条件而外, 同样处于轮回中。从而以慈悲心对待一切动物。使动物得到保护和繁衍, 从而使生态得以健康有续的发展。可见, 世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自古就形成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的习惯。 藏区虽说动植物种类繁多, 但藏族人的饮食非常简单, 普遍戒食或不吃除牛羊以外的其他动物肉。一般不捕杀野生动物。“对藏族人来说, 有关对神山神水的禁忌以及‘不杀生’的禁忌, 已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规范或公约, 而是心理上的一种坚定信念。这种禁忌被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控制着, 成为一种内化了的观念和行为, 一种道德规范。就是说, 只要触犯它,就会导致灾难。因此, 严守此类禁忌是自然的行为, 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习惯行为。”[6]这种禁忌和习惯逐渐上升为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形式, 历代达赖喇嘛和历任摄政每年宣布封山令, 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野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之外的生物, 违者皆给予不同惩罚的禁令。理塘木拉地区禁止人们挖药材,不论挖多少, 是否挖到, 也不管是在自己的地里或他人的地里, 都要罚款。1人挖药材罚30藏元, 2人罚60藏元, 余类推。理塘拉木地区不准砍神树, 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 对上山砍柴者罚藏元12- 30元, 越界砍柴者除罚藏洋10元外, 还得退回所砍的柴, 并没收砍柴工具。对于打猎、捕鱼等活动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甘加、仁青的部落法规定: 禁止在甘加草原上捕捉旱獭, 如发现外部落成员捕捉旱獭, 罚钱10至30元。理塘毛垭地区土司规定: 不能打猎, 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 母鹿罚50元, 雪猪( 或岩羊) 罚10元, 獐子(或狐狸) 罚30元, 水獭罚20元。千卜录部落法规定: 不出卖、宰杀放生的牲畜。青海刚察部落内部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捕杀一匹野马罚白洋10元: 打死一只野兔或一只哈拉( 旱獭) , 罚白洋5元。”川西理塘藏区部落内部规定:“不准打猎, 不准伤害有生命的生物。若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 母鹿50元。雪猪或岩羊一只罚10元, 水獭罚20元。”等。[7]

       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极为脆弱, 生物资源极为珍贵, 草地生长期短, 生物产量低,一旦破坏, 便难以恢复。因之, 藏族对数千年来生息相依的环境从不大肆汲取, 而是宣扬知足寡欲。在敦煌古藏文文献《兄弟教诲录》写卷中这样说:“肚不饥, 背不寒,即可足已! 有了这些, 已是富裕安逸; 超过这些, 不会安宁富裕。财宝役使自己, 财宝即成仇敌。”“欲望至多, 即会贪婪无边。贪得无厌, 歪门邪道即由此产生。”“过分贪婪, 使生命、政事皆受鄙视。”[8]

       藏族很早就意识到自然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作用而加以保护, 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就农牧方面来讲, 藏族以从事农牧业为主, 草原和农田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为此, 藏族的生活中格外强调对草场农田的合理利用。在牧业区,“四季轮牧”就是为了保护草场, 促进牧业良性发展的传统生产方式之一。搬迁牧场的日子,必须按照习惯法, 不能早搬、迟搬、错搬, 违反者均无差别地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各地根据本地草场实际, 将其划分为冬夏两季草场, 或者春夏秋冬四季草场, 或者划分为冬、夏、春秋三种草场, 按照习惯法要在规定的时间里转换草场, 以保护草场。在宜农地区, 存在着不同农作物之间的合理轮作和 “歇地”的习俗。尤其是通过“年歇”即隔年耕种的制度, 使土地得到恢复, 每年播种和收割都严格按照当地的习惯和头人的安排, 不许早种早割或晚种晚割( 黄南热贡地区严格按照当地拉哇的喻示进行。) 禁止采矿、挖药、挖渠。藏区有丰富的矿藏和中藏药材资源, 为了保护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 一般都禁止挖掘和开采。对破坏草原农田的行为, 给予严格的处罚。莫坝部落规定:“引起草山失火者, 罚其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二。”西藏当雄宗规定:“失火烧草原者属大案, 罚款很重, 一马步罚1.5块银元。”[9]

      总之, 从上述三点可知, 藏族环保思想源远流长, 宗教观念及其发展对藏族环保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藏族的环保意识产生于宗教和禁忌习俗, 宗教的变化、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藏族的环保法及其思想, 而这些思想又外化于藏人的风俗习惯中, 在客观上推动了对青藏高原自然环境的保护。藏族的环保习俗和环保法体现了藏族法律文化独特性和科学性的一面, 千百年来对青藏高原生态的有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东噶·洛桑赤烈.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M].民族出版社, 1985:5- 6.

[2] 青海省文联民间文学研究组搜集翻译编印本, 地狱救妻之部[Z].52- 53.

[3] 才让.藏传佛教信仰与民俗[M].民族出版社, 1999:114.

[4] 杂阿含经, 卷十二[A]/ / 方立天.佛教哲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153.

[5]  一世达赖喇嘛更敦珠巴.毗奈耶经广因缘集[M].青海民族出版社, 1990: 1027.

[6] 南文渊.高原藏族生态文化[M].甘肃民族出版社, 2003.

[7] 张济民.青海部落习惯法资料集[Z].青海人民出版社, 64.168.

[8]  恰白慈旦彭措.敦煌文献兄弟教诲录及今释(藏文版)[M], 民族出版社,1997.

[9]  张济民.青海部落习惯法资料集[Z].青海人民出版社, 64.168.


责任管理员:卡谢拉甲木措
审核人员:学校领导小组
编辑人员:卡谢拉甲木措,巴弄照,索热,成立尼玛,旦切朋措 .

共享:
61.4K

  评论( 0 )个。
评论发表框
评论者 验证码 52u8 请输入验证码!不能大于四个字!不能小于四个字!
输入内容! 不能小于三个字!不能大于三千字!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三千个字,已输字数      
 
目前没有人评论过!
浏览总数
23507140
 
联系方式:    电话:  15283703999    E-mail:QQ:3267109906
版权归吉美坚赞民族职业学校所有